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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分流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25 作者:

                                   合事改办[2003]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针对试点单位实施过程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分流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关于女干部提前退休年龄的问题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95号文件)和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有关文件精神,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已经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或因下岗、待业满两年以上,且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45周岁,在不改变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和经费数额的条件下,可按女工人提前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        关于改制转企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规定,改制转企单位应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本市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费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费。因此,事业单位改制转为新体企业的,应及时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办理企业所有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鉴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尚未并轨的实际,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养老保险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自费续保手续。今后,新体企业视其实际情况,可设立补充保险,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

三、        关于改制转企单位改制期间调入职工的处置问题

根据合人发[2003]211号文件规定,改制转企单位2002年12月31日后调入(不含行政机构改革机关分流人员)的职工,除按规定进行身份置换外,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各项政策。因此,对改制转企单位改制期间按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已办理正式调入手续,但未能入编的职工,可享受本单位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的身份置换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自费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失业登记和保险、参加新体职工股权的同等待遇,但不享受退休、提前退休的和过渡性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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