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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 承诺内容 1、服务至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领导。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忠于职守。认真贯彻落实人事人才机构编制政策和各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钻研人事编制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讲求实效。坚持人事编制工作原则,遵循人事编制的工作程序,高效落实省人事厅编办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切实做到为基层着想,方便群众。 4、热情接待。待人接物,做到文明、礼貌、谦和,热情、诚恳、周到。 5、耐心解答。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做到理由充分、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严于律已、恭敬谦让、冷静对待。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要制定适合本部门工作需要的服务承诺制度,窗口单位要按照要求将服务承诺制度张贴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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