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直接为民服务的“窗口”部门,要精简办事程序、缩短服务时限,应就服务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较短于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时限。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各项工作时,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事项,要即时办结;对不能即时办结的事项,要按上级部门、领导批办要求或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受理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和市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