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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事局编办首问负责制度
发布日期:2005-11-18 作者: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凡来我局机关、事业单位联系工作或反映问题的人员所询问的本局系统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无论服务对象所询问或所办事项是否属于职责岗位之内,都应热情服务,给予及时办理或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于来访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释、解答或告知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的联系方式,不允许怠慢、冷落、推诿。
    第四条  对来访者联系的具体业务或反映的具体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1、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立即给予明确解答或办理。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先承接部门承担首问责任,负责确定和联系主办和协办部门。
    3、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明确告知或引导到责任处室。
    4、不属于人事编制部门职能范围内,给予耐心解释,并予以尽可能的帮助。
    5、遇承办责任不明不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该请示分管领导后给予答复处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由局监察室、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涉及首问责任制度相关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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