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处室和事业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对部门和岗位在管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和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处室和事业单位要科学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和健全岗位责任考评制度,并结合AB岗工作制度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