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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否定报备制度
发布日期:2005-11-18 作者: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局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时,对有悖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事项不能办理的,或不属于我局工作职责的,在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后,服务对象仍提出异议,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第三条  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或经办人不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能予以否定,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积极协助解决;属于正常业务事项,应按原规范程序办理,不必执行否定报备制度。
    第四条  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应填写《否定报备表》(附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另一份存档。《否定报备表》的内容包括:经办人员姓名,承办单位(部 门),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以及申请内容和否定理由、依据。
    第五条  属于否定报备事项的,经办人员3日内填写《否定报备表》报送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7日内审核,对需纠正的事项提出意见。经办人员接到分管领导纠正意见后,应在3日内向服务对象告知。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有关人事人才机构编制政策或办理事项的口头请求,工作人员应当即问即答,若经说明后服务对象仍提出异议,可告知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申请,以求解决,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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