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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服务对象到我局办理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样表附后),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 第四条 服务对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承办部门应予重新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