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AB岗工作制是指机关处室、事业单位(特殊岗位除外)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岗位第一责任承办人不在位时,规定相应工作人员代行履行职责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A岗责任人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其它情况短期不能在位履行工作职责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交接好工作。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第四条 A岗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B岗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并引起不良后果,由A岗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B岗责任人应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A岗承办事项的原则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对负有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确定A、B岗责任人,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第六条 人数很少而又要经常外出办事的处室,每周要安排足够时间在处室办公,需外出时,应在留言牌上写明外出去向和联系方式,同时对可以委托的事项应委托其他处室办理。对处室只设置一名工作人员,人员不在位时,由分管领导代行承办事项。 第七条 局党政正职不在位时,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明确代行的范围和代行职务的原则;局分管领导不在位时,应由局党政正职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临时外出不影响审批、审核时限和办理结果要求的,不适应于AB岗工作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