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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12 作者:

合财社[2002]29号

市直各单位部门(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财社[20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00二年二月八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丧葬标准的通知

财社[2001]125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执行的标准与实际支出水平相差甚远,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中已不能发挥作用。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2000元。

    二、开支范围:遗体运送、整容、衣着、遗像放大、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存放,亲属的黑纱和花圈、外地直系亲属前来吊唁的车、船、食、宿等项开支,以及目前个别尚未具备火葬条件的偏僻地区棺木费用。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于烈士公墓的,安葬费可按实报销,但应尽量节约开支,从严掌握。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单位。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自定本地丧葬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00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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