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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5-4-29 作者: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

皖价行费字〔1999〕345号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人事争议仲裁费标准的函》(皖人办函复[1999]11号)悉。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197号文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核定的人事争议仲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一方在3人以下的,每件20元;3人以上和属单位集体的,每件40元。由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办事机构受理通知书5日内交纳。

  2、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各预交100元。由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副本后,5日内分别预交。案件结案时按实际开支结算。仲裁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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