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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05-4-29 作者:

  一、设立登记(备案):1、事业单位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表;3、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复印件;4、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6、事业单位章程草案;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住所证明。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交提交其复印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的印章。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事业单位登记申请后,在30日内办结。

  二、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变更后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并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1、变更名称的,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并提交其复印件;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申请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任现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根据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后,在30日内办结。

  三、注销登记: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收费标准:登记(备案)费300元、变更费150元(计价格[2000]433号);公告费350元(皖价费[2002]34号)。

  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2、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3、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住所证明;7、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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