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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从2005年起,我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一律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执行。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监狱劳教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1999〕5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安徽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各市、省直各部门要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本部门工作实际,就体检的组织管理、体检和复检程序、体检各环节的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录用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体检医院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等有关方面,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具体组织实施细则,并通过多种形式向报考人员和社会公布,增强政策和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今后,如国家对体检、复检等有关方面的组织实施有新的具体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或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作新的调整。
三、各级录用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宣传,加强对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政策和标准。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要增强法纪和服务意识,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人为因素干扰,加大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力度,切实把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谋划、组织、实施好。
各市、省直各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