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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05-5-26 作者:

  一、申请设立登记的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3)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
  (4) 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租用协议;
  (5)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7) 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卡复印件或验资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8) 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提交物价部门同意收费证明;
  (9) 备案单位应提交执业许可证文件复印件;
  (10) 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由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11)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设立登记程序:
  (1)在行政服务中心人事局窗口领取并填写三份《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根据提交材料的目录要求备齐材料后送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经登记机关受理(初审)→审核→核准后,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已核准登记的单位由登记机关统一在市一级报社上刊登设立登记公告。

  四、工作时限:从受理(初审)当天起计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和交费程序: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皖价费字[2003]124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登记收费标准:300元/次;公告费400元/次。核准后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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