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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办〔2004〕3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厅[2003]34号)和《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的通知》(厅[2003]37号)精神,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进一步强化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审批。今后,凡市本级(含开发区,下同)、县、区要求增加行政机构、行政编制和新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一律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34号、37号文件规定,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编委审核后报省编委审批;各县、区要求新增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县、区编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本级编委研究后,报市编委审批;县、区今后原则上不再增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由县、区编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征得市编委同意后,由县、区编委审批,报市编委备案。全市行政机构编制和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违规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各县、区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年终统计,对1997年以来设立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并逐一登记,同时将清理登记情况报市编办。
2、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的增长。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原则,自本通知下发后,市本级、各县、区一律不再新增财政供给的事业机构和增加编制,实行机构、编制“零增长”。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本着“撤一建一”和“只减不增”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改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3、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按照《关于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意见》(合政〔2003〕72号)要求,加快推进列入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范围的事业单位改革进度,并积极探索其它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工作,促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已完成改制转企的事业单位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市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编制部门及时收回原核定给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4、加强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从上一轮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起至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结束之前,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一律冻结,在此期间的新进人员一律不予认可,也不得享受有关分流人员的优惠政策。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人员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和清退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格事业单位人员入口管理。除调整领导班子成员、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博士、硕士等高精尖人才以及国家和省另有明文规定外,全市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合同制。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准的编制结构比例内,一律采取合同管理。所有入编人员都必须经过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签章,凡违规增人的,必须清退,取消财政供给。
6、优化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由领导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构成。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均应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结构与比例,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设岗、职称评聘、人员聘用、调整人员工资的依据。
7、做好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工作。事业单位调整、撤销、合并、重组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要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同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撤、并、转事业单位的公章交至市机构编制部门。
8、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一注册管理制度。市本级、各县、区的行政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统一使用《合肥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册》、《合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管理册由市编办及各县、区编制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作为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配备、人员调动、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的依据。各事业单位要尽快更换和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强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
9、认真开展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的核查工作。本通知下发后,市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在今年第二季度前组织对全市机构编制和财政供给人员进行全面核查,核查重点是县、乡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以及县、乡因经费管理和拨付方式改变而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开支的人员。具体核查的时间、内容、方法和步骤另行通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查处机构编制管理违规违纪问题列入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机构、编制、违规增编进人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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