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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5-26 作者:

合人发[2003]15号

各县、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我市城区及各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合肥市人事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2002]92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合理确定我省各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1、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随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其他标准的调整仍按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按上述规定办法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低于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二、有关事宜
  1、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遗属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定期进行清理,认真核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注:需引用执行的以原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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