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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管理部门 合肥市人事局
二、受理依据 国务院412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三、申请业务项目(《规定》第十三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四、受理条件(《规定》第六条)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人取得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安徽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 3、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若干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适应需求的培训项目; 2、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设施。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 2、 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五、材料申报 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2、《合肥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房产使用证明; 4、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5、企业名称核准单(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7、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8、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9、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六、受理权限(《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市、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县人事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及日常管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县(区)人事局初审,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七、受理场所 合肥市政务中心
八、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九、办理时限 机构设立和业务许可:3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合肥市政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51)2627785。 合肥市人事局咨询电话:(0551)264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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