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外留学人员来合肥创业服务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日期:2005-5-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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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原则: 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吸引留学归国人员来我市创业、服务。
优惠政策:
一、工资福利待遇 1、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照国家规定可连续计算的给予连续计算。留学人员因流动原因失去公职而要求恢复的,可予以恢复。 2、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本市企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其报酬由双方协商,从优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自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其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聘岗位津贴。
二、出入境 1、居留时间可长可短,来去自由。留学人员来肥工作或创业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合肥市人事局申领《合肥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2、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凭《合肥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肥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 留学人员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参加有关部门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续,持有我国政府有效护照和外国出入境签证的,不在履行审批手续。 3、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可以提供出入境便利。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的“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且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4、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商务活动,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企业所聘的外籍人员,企业可为其申报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职务、编制 1、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可暂超编进人,以后逐步纳入编内管理。 2、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引进专业对口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单位编制的限制。
四、职称评聘 1、留学人员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限制;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由市人事局或报请省人事厅确定其任职资格;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的留学人员,可以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五、户籍、档案关系 1、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合肥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可凭《合肥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粮食局办理入户手续,免收一切费用。 2、留学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系外地户口或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和农转非,免收一切费用。
六、资金支持 1、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可申请市科技产业资金支持。在市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资助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给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
七、创办企业(留学生企业) 1、留学人员来肥创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4、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5、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国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列支外,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产品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7、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至50%。符合加速折旧条件提取的折旧和承担省及省以上重点技术造项目在国家规定的折旧率上适当增提的折旧,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分别纳入省和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的重大项目列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省或者合肥市的科技计划,并可推荐申请列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 1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享受省经济技术升级专项资金和省、合肥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省、合肥市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的科技项目。 1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发放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指导线,自行决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12、进入合肥留学生创业园创办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方面享受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八、家属安置、子女就学入托 1、留学人员随调配偶及原在国内有工作的随归配偶,按原身份给予优先安排就业。 2、留学人员来肥创业、工作,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先办理;普通高中就读按同类学校优先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九、住房、租房 1、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凭《合肥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可在合肥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 进入合肥留学生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租赁住房,享受价格优惠。 2、短期回国来肥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 3、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如在住房问题上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十、表彰奖励 1、来肥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技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政府可授予其“合肥市荣誉市民”、“合肥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等荣誉和奖励。
十一、其他 1、通过柔性引进来我市工作、创业或服务的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在子女上学、家属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2、已获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来安徽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海关凭省级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对其自用的安家物品,按国家规定准予免税放行。 3、留学回国人员在安徽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境)外或凭其签发的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 4、留学人员向国际市场推销安徽产品,为安徽引进项目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给以一定的报酬,其报酬的提取,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按双方合同或协议办理。 5、留学人员在合肥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及小轿车一辆等,可按照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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