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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办发〔2005〕14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中直驻皖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大型企业、省商会会员企业,合肥、芜湖留学人员创业园: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畅通党和政府与留学人员联系的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留学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拟于近期进行第二届安徽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换届工作,为准确掌握我省海外留学人员情况,拟对我省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进行全面登记摸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我省境内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工作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2、具有外籍或具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现在我省创业或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署协议为我省服务的留学人员。 3、具有我省省籍的海外留学人员现在省外工作的人员。 4、由我省派出(含公派与自费)目前正在海外留学的人员。
二、登记条件 1、曾在国(境)外学习(包括公派和自费),获得国(境)外院校授予的、并经我国驻外使馆认证的学士以上学位者。 2、在国内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又在国(境)外进修或正在进修连续一年以上者;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受委派到国(境)外作访问学者半年以上者。 3、我省选派出国(境)培训半年以上的优秀专家或党政管理人员。
三、登记办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留学人员由现工作单位或家属所在单位实行登记。 2、目前仍未落实单位或自行创业的留学人员,可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本通知将在“安徽人事编制网”上刊登。 3、请各单位将本单位符合登记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填写《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情况登记表》,于2005年3月31日前报我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联系电话:(0551)2602394; 传真:(0551)2602109; E-mail:rcc@ahsrst.cn。 通信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 邮编:230001;
附件: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情况登记表
安徽省人事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