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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编办[2002]39号)
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和后勤管理社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2]4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合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意见》(合人发[2002]3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党政群机关编制内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范围和条件: 凡我市党政群机关(含依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自2002年12月31日后新进的工勤人员,一律取消固定工制度,在核定的工勤编制内实行聘用合同制。拟聘人员必须政治合格、业务过硬、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高中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左右(高级技工、高级技师年龄可适当放宽),无犯罪记录。
二、选聘程序: (一) 市直党政群机关在其核定的工勤编制范围内,因缺额需要补充工勤人员,必须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实行招聘。 (二) 用人单位对招聘人选进行全面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三)拟聘人员须参加体检,体检医院必须在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标准、要求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具体确定。 (四)用人单位根据考核、体检等情况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市编办审核同意后,由市编办向用人单位出具《合肥市机关工勤人员准入通知单》,用人单位接到《合肥市机关工勤人员准入通知单》后,与聘用人员签定《合肥市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表样附后),并持《准入通知单》、《合肥市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办理入编手续、市人事局办理工资核定手续、市财政局办理经费供给手续。 (五)新聘工勤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一律由用人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机关新进工勤人员聘用合同的签定,聘用期的管理,受聘人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辞职与辞退,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合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意见》(合人发[2002]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招聘程序补充工勤人员的,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需及时办理续聘手续,市编办凭续聘合同办理继续占编聘用手续,市财政局凭编办通知及市人事局工资审批表办理经费继续供给手续。 (四)市辖四区按照本意见执行,三县可依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五)、本意见由合肥市编办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事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