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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5-4 作者:

(合办〔2004〕3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厅[2003]34号)和《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的通知》(厅[2003]37号)精神,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进一步强化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审批。今后,凡市本级(含开发区,下同)、县、区要求增加行政机构、行政编制和新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一律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34号、37号文件规定,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编委审核后报省编委审批;各县、区要求新增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县、区编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本级编委研究后,报市编委审批;县、区今后原则上不再增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由县、区编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征得市编委同意后,由县、区编委审批,报市编委备案。全市行政机构编制和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违规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各县、区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年终统计,对1997年以来设立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并逐一登记,同时将清理登记情况报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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