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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5-4 作者:

合编办[2004]28号

各县、区编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政府合政〔2003〕72号文件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在市直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我市首批22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按照计划安排从2004年开始,对其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都要在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先易后难,积极稳妥进行推进,并要求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

  为适应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现对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有关事业机构编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制转企名单内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再列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冻结事业机构的登记年检、编制调整,编制管理册内的人员基数只能减,不能增。

  二、按市政府规定程序,完成改制转企工作的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原事业单位公章,接收其财务、文书档案,并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撤销后职责任务的转移、消失情况;
  (三)撤销后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算情况及人员分流安置情况;

  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市编办批准撤销的通知,及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撤销建制的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同时为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办理人员注销手续。

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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