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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5-10 作者:法规处

合人发[2006]119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各类人事争议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发[1999]2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性的一项监督、服务措施。

二、  人事行政部门是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市人事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管理工作。

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   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   实行全员聘用制或部分岗位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

(四)   事业单位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订立的其它人事任用聘用合同。

四、  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

(二)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合同书是否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四)   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五、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统一使用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六、  从即日起正式启用“合肥市人事局聘用合同鉴证章”。市直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凭以下材料到市人事局法规处办理鉴证手续:

(一)   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

(二)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   受聘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新招聘人员须提供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函或准聘通知书);

(四)   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七、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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