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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合肥市人事局(编办)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6-28 作者:

                                     合人办发[2006]167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现将《合肥市人事局(编办)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政务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编制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和效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人事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人事编制权力的监督,提高人事编制部门的行政效能,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编制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应公开的各类人事编制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2、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重点公开同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区别社会、县区和有关单位、机关内部等不同范围,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适当的内容。
    4、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事编制工作稳妥开展的原则。逐步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办理人事编制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内的服务对象公开。其主要内容有:
    (一)应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2、国家、省、市人事编制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3、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职位、条件、程序、考试成绩和结果;
    4、推荐国家和部委表彰,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省人事厅、省直部门和市人事局、市直部门联合表彰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5、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程序和合格标准;
    7、军队转业军官安置的原则、条件;
    8、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人才市场的运行规则和办事程序;
    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10、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的条件和程序;
    11、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应向县区和有关单位公开的事项
    1、市政府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录用审批程序、结果;
    2、市政府部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3、市政府部门公务员职位核准的条件和程序;
    4、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条件和程序;
    5、选拔、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6、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的条件和程序;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的程序和结果;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的有关政策、标准和办事程序;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技师考评工作的政策、办事程序和考核结果;
    10、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11、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管理办法;
    12、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
    13、其他应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公开的事项。
   (三)应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1、机关内部拟选配人员的空缺职位、任职条件、任用程序,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条件、程序和结果;
    2、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和评聘情况;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办法、程序和结果;
    4、有关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5、其他应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四)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一)政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1、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
    2、报局长、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局长办公会议或编办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具体组织实施。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制定下发文件;
    2、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3、发布公告;
    4、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宣传报道;
    5、通过公开栏、网站发布;
    6、向社会公示,组织听证或专家咨询论证等;
    7、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办公,开展“一站式”服务;
    8、实行挂牌办公,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
    五、纪律与监督
    1、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2、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在办公室内备有向社会公开的办事内容和工作流程图、示意图,便于群众监督。
    3、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直属党委对各处室、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各处室、事业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单位政务公开情况。
    4、从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有关民主党派机关及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聘请人事编制工作监督员,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5、设立举报箱、举报投诉电话(0551—3538707),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调查答复。
    6、每年进行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检查,通报结果,做好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7、违反本制度的,要限期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当事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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