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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人办发[2006]169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效能建设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我局(编办)效能建设目标的实现,现将《合肥市人事局(编办)效能告诫制度》、《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失职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效能告诫制度
为加强效能建设监督检查,保证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确保“放权、提速、阳光、问责” 效能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合人办发[2006]86号、1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告诫的界定 全局系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经局(编办)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追究。 二、告诫的种类 1、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 2、首问责任人无视群众,不向询问人告知经办部门及其办公地点的; 3、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当场办好的事项不说明理由及需等待时限的; 4、违反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把事办完的; 5、当有事离开岗位时,没有指定人员或委托代办业务人员和被指定、委托人员不履行职责,经指出未改的; 6、不按“阳光规定”办事、有意不公开政务的; 7、违反“四条禁令”、“三项制度”、情节较轻的; 8、违反否定报备制的行为; 9、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10、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1、工作日非特殊情况下午餐饮酒的; 12、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告诫的处理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本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告诫以书面形式送达,并记录在案。
附: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效能告诫通知书
同志: 因你违反《合肥市人事局(编办)效能告诫制度》第2条第 款规定,经局(编办)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决定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效能办(盖章) 年 月 日
合肥市人事局(编办)失职追究制度
为加强效能建设监督检查,保证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确保“放权、提速、阳光、问责” 效能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合人办发[2006]86号、1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制度。 一、失职的界定 全局系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经局(编办)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2、对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造成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较大损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违反“四条禁令”、“三项制度”,情节严重的; 8、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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