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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十一):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哪几个前提条件
发布日期:2006-9-12 作者: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十一)

公务员任职必须具备哪几个前提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解读:
    本条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公务员的职位在此基础上设置。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总数确定。比如,一个单位设置八个处长职位和二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二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二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即使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履行职能有效,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省人事厅综合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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