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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十三)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意义和作用
发布日期:2006-9-13 作者: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十三)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意义和作用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解读: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都是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改革,也是公务员职务晋升方式的创新。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共同特点,是在选拔任用和晋升中引进竞争机制。与我国传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相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既坚持和继承了传统选拔任用方式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又赋予其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扩大了选人视野,拓宽了识人渠道。传统的选拔任用和晋升方式,人选产生方式主要靠领导提名,后来改为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产生考察人选。人选范围主要在本单位内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产生人选方式,是自愿报名。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在此范围内的人员,只要符合条件,都可参加。这就使晋升人选的范围扩大,有利于组织上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人才。从实践看,一个职位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有时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报名参加,人选中很多是原来并未进入组织视野的人员。

    2、强化了竞争,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是一种竞争性的人才选拔方式。公开、公平的竞争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论资排辈和平衡照顾的格局,为优秀人才提供了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和舞台。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人才的需要,还往往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资格予以适当放宽,努力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开辟一条快车道。

    3、提高了工作透明度,强化了民主监督。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从工作方案到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考试结果等,凡是能够公开的,都予以公布。从具体过程看,群众对人选情况、具体操作情况有了更多的了解,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得到了更好的落实,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摒弃了封闭式、神秘化的做法。

   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既有共同特征,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基本的区别在于两者适用范围的不同,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的选拔和晋升,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工作部门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和晋升。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进行,公开选拔则面向社会进行。(省人事厅综合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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