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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十四)为什么要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发布日期:2006-9-13 作者: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十四)

为什么要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解读:

   任职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任职前公示制把扩大民主从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从而提高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程度。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任职前公示制可以使任免机关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也有利于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2000年12月,中组部下发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对任职前公示制度作了规范。

   公示制的做法为:一是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发布公告。二是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三是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公示期一般为7—15天。

   任职试用期制,就是在公务员晋升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通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2001年2月,中组部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任职试用期制度作了规范。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省人事厅综合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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