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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0 作者: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07]194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以及引智工作实际,现将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出国(境)培训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创新型社会的要求,围绕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干训规划、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进行。

    (二)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成效”方针,全面贯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则,制定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三)重点支持新农村建设(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新品种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协调发展项目,以及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环保技术、新能源开发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项目。

    (四)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继续加大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的力度,年度内全省中长期培训项目数或人数要达到项目总数或人员总数的40%以上。加大对党政人才(尤其是中青年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企业家培训工程的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工程、“115”产业创新团队)、高技能人才、农村适用人才(尤其是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创业带头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和社会工作人才出国(境)培训的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两个专项”即派往独联体国家与软件、集成电路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五)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部门和地区。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等,作为审核报批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对总结报送不全和未报送成果的单位将减少或不予审核报批项目计划。

(六)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七)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部门以及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单位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省外国专家局不再予以受理申报。

    二、计划申报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今年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经验,检查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在申报2008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必须报送2007年已执行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和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和成果请使用在线申报系统报送(见《出国培训成果/总结在线申报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各市申报的出国(境)培训项目须经市政府同意。

    (一)审批类项目申报

    1、申报2008年的审批类项目须采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进行(使用方法参考《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用户手册》。上述系统可由http://www.safea.gov.cn通过相关链接或由http://projectonline.caiep.org登录。登陆用户名为各单位简称汉语拼音,密码统一为123,登陆后请自行修改密码)。项目申报所需的表格均要用该系统打印后签字盖章。

    2、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应在网上填写并打印提供下列材料:《2008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1),《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4)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3)。在申请表封面注明项目类型(常规、独联体、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上述申请材料一律要求用A4纸打印。各市、有关单位申报项目计划时,要在申请表内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当年执行的可行性,依照轻重缓急排出次序。

    3、《项目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提供专家的姓名、职务或职称、通信方式等,并须在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请在表的封面加盖印章。

    4、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填报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详细名单;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填报拟派出业务对口人员组成情况。在项目执行时如发生人员组成结构调整,须专函说明原因。

    (二)审核类项目申报

    1、申报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只须填写《2008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2)。

    2、已申报的审批类计划项目若不能批准而又需列入审核类项目的,请在计划汇总表中注明。

    3、要严格控制审核类项目申报总量和派出规模,省外国专家局将参考各地各单位2007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审核报批2008年度项目。

    三、有关事项

    (一)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30人以内,在国(境)外的培训时间,除亚洲少数国家或地区以外均不得少于21天。

    (二)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专发[1999]88号,可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上查询)的要求,从培训内容和质量、接待机构实力、食宿和车辆安排等方面进行把握,认真慎重地选择境外培训机构,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对未填报境外培训机构的项目、重点项目和申报比较集中的培训机构,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将进行调控。中长期项目(90天及其以上),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公布的境外培训渠道可从国家外国专家局网上查询。出国(境)培训的国别选择,要依据培训内容的需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赴欧洲申根签证国家的培训项目及人数要予以控制,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培训项目的派出人员中必须包括1名合格翻译。中长期团组人数5人及其以下的培训项目,所有参训人员在派出前必须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高级证书。

    (四)已列入2007年计划的常规项目一律要在2007年11月20日以前办理完毕执行报批手续,并至迟在2008年第一季度内执行派出。其中,有资助的审批类培训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内执行。独联体、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即“两个专项”)可延期至2008年6月底前派出。

    (五)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省外国专家局网上审核同意后,请将项目申报表(即审批类项目的计划汇总表及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审核类项目的计划汇总表)打印一式两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务必于2007年11月10日前报省外国专家局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未按要求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六)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按照规定认真组织申报。具体申报手续应由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出国(境)培训工作专办员负责办理。

    (七)该通知及其附件和有关的《用户手册》均可通过省外国专家局网站下载。

 

    联系人:赵梅、陈光兵

    联系电话:0551-2603118、2670869,传真:2657061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政府南楼1楼省人事厅

 

    附件:

    1、2008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

    2、2008年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

    3、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4、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5、境外培训机构评估申请表

    6、《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用户手册》

 

 

                              安徽省外国专家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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