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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8-14 作者:

皖外专[2007]55号

各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外专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到我省从事文教(包括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下同)工作的数量逐年增加,从事职业的范围有所扩大,吸引有专长的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来我省工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由于少数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未及时规定办理外国专家来华许可和《外国专家工作证》,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致使聘请来皖的专家质量参差不齐,少数专家基本工作能力欠缺;也有少数单位发生聘请的外国教师擅自离岗,甚至个别外教利用工作便利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等等。为保证我省聘请外国专家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工作非常必要,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建立制度,依法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章办事,依法实施管理。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要尽可能选择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定的渠道,对其他渠道应进行必要的考察和了解,慎重选择。要加强对所聘专家的审核和考核,按照《意见》规定严格把关,并逐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保专家具有完成相关工作的能力。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与外国专家要签订规范有效的的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使合同成为外国专家管理的基本依据。签订的合同,内容尽可能具体详细。除签订国家外专局制定的标准合同外,还必须签订合同附件。附件中应对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和双方认为标准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做出明确约定,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加快办理外国专家健康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外国专家保险制度。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所属中国国际人才市场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专门为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设立了相应保险项目。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直接与其联系具体办理事宜。(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国际人才保障部:电话:010—68948899-50101、68948071,传真:010—68948071,E-mail:insurance@chinajob.com,insurance-chinajob@163.com

要加强对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对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和管理人员到位的单位,要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限期整改、资格缓注、资格吊销处理。对个别违规的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要及时通过省外专局上报国家外专局进行全国通报。要进一步建立请示通报制度,贯通上下信息沟通渠道。遇到突发事件,各聘请单位必须迅速向省外国专家局、外事、公安及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以便及时协调处理,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三、加强培训,实行专办员制度

为提高办件质量和工作效能,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将实行专办员制度。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要确定两名专办员,有关事项原则上应由专办员办理。省外国专家局拟于近期举办一期文教专家管理人员培训班,提高新形势下专办员的政治责任、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办理业务能力,充分发挥资格单位在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为加强我省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的日常联系,便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省外国专家局将编制安徽省文教专家专办员名册。请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将专办员(2人)姓名、职务、工作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等信息,于8月20日前报(传)省外国专家局(联系电话:0551—2670869,传真:0551---2657061)。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外专  转发  外国专家  通知

抄送:国家外专局,省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安徽省外国专家局                 2007年8月2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外专发〔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在广泛吸收有关部委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公安部门及部分聘请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研究提出了《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国专家局联系。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聘请工作,现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的“转聘”和“兼职”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本意见所称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达到该领域所规定专家标准的外籍高级专业人员(包括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副编(译)审、副主任医师、艺术总监等以上职称的外籍专业人员,以及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在中国的外籍总代表);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上述领域工作但尚未达到专家标准的外籍专业人员(包括普通外籍教师、编辑、翻译、播音等专业人员,以及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在中国的外籍代表)。
    二、 各聘请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心和法制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一般不得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他们兼职,应注意:(1)事先征得原聘请单位的同意;(2)兼职单位应当具有聘请资格;(3)原聘请单位与兼职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三、 原聘请单位对不予延聘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通知其本人。对符合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应为其出具推荐信。对持有加盖原聘请单位外事部门公章推荐信的,新单位方可聘用。
    四、 原聘请单位在出具推荐信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对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华不友好、有不良嗜好、有损道德、传播宗教等与任职身份不符的,以及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反聘请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无故辞职以及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不应为其出具推荐信。
    五、 各聘请单位既不能把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严重侵犯聘请单位权益等行为、不宜继续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推荐给其他单位,也不能将有一般缺点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随意定性为不宜在华工作。
    六、 新聘请单位在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当主动与原聘请单位提前取得联系,全面客观了解拟聘对象有关情况。
    七、 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凭原聘请单位《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原件)和新签订的《标准合同》(原件),为已在华工作过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签发新的《外国专家证》或《外籍文教专业人员证》(在《外籍文教专业人员证》尚未出台之前暂时沿用《外国专家证》,下同)。对不提交原聘请单位《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原件)和新的《标准合同》(原件)的,不得签发新的《外国专家证》或《外籍文教专业人员证》。
    八、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原聘请单位《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复印件)和新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外籍文教专业人员证》,为申请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变更、延期等手续。对不提交有关证件材料或提交不完全的,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九、 对未履行完工作合同擅自到新单位谋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除赔付原聘请单位违约金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不得为其签发新的《外国专家证》或《外籍文教专业人员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的变更、延期等手续。
    十、 对擅自接收未履行完聘请合同或接收曾在华工作但无原聘请单位推荐信者的新聘请单位,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在年检中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缓予注册和吊销资格处理;对擅自接收未履行完聘请合同者的无聘请资格的单位,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十一、 为避免被我解聘或随意中止合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非法滞留、非法谋职,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缴销其《外国专家证》或《外籍文教专业人员证》;报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销(或缩短、取消)其《居留许可证》,促其早日离华。
    十二、 各聘请单位应加强法制观念,及时将不宜继续在华或再次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和外事、公安等部门,并由省或部委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通报各地、各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十三、 本意见下发后,原外专发〔1990〕136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各部委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
    十四、 本意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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