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4 作者:
|
|
各县、区人事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其中: 1、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3、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时间及答题方式 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中级两个级别。其中,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6月22日 上午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2:00—5: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报名办法、时间及相关问题 (一)报名办法:凡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需认真填写《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及《诚信承诺协议书》(见附件),经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签章后统一到报名点办理资格审查和报名手续;县、区属单位由县、区人事部门接收个人报名材料并签章后统一到市报名点办理资格审查和报名手续。报名时,考生需按相应报考条件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时间:2008年2月27~29日,逾期不再办理。2月20日以后考生可以从合肥人事考试网、合肥人才网、东方英才网查看报名文件及下载报名表格。 (三)资格审查与报名地点:由市人事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地点设在合肥人才大厦(阜南路19号)。 (四)收费标准:根据原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1〕196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04]240号文件规定,考试费按每人每科70元收取(含上缴国家部分)。 五、注意事项 (一)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二)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三)考前一周到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合肥人才大厦八楼)领取准考证,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四)请考生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考后二个月用档案号查询成绩,查询电话:16887733。
|
|
 |
栏目最新内容 |
 |
栏目热点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