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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3 作者:

 

 

关于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

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合人办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事局、民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管理模式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成绩采用滚动管理模式,考社会工作师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的人员须在当年一次性通过方为合格。

    档案号是实施滚动考试管理的关键识别标识,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并牢记自己的档案号,以确保成绩有效滚动。

二、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及答题方式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和社会工作师(中级)两个专业。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个科目;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个科目。

    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定于6月28日至29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6月28日

下午2:00-4: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6月29日

上午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下午2:00-4: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下午2:00-4: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其中,《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科目为客观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报考条件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国人部发〔2006〕71号文件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四、具体报名办法

   (一)报名须知:凡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认真填写《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及《考试诚信协议书》(见附件)。报名时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3张,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时间:2008年4月16日至17日,逾期不予补报。4月9日后考生可登录合肥市人事局网、合肥人事考试网、合肥人才网查看考务文件及下载报名表格。

   (三)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278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08〕39号文件规定,2008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费客观题按每科72元收取;主观题按每科78元收取(均含上缴国家部分)。

   (四)资格审查及报名地点:由市人事局与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名地点设在合肥人才大厦(阜南路19号,原合肥晚报社对面)。

五、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须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答题注意事项,严格按照答题要求,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

    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等,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执行;违纪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执行。

附件: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

 

 

                                                 合肥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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