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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非警察职位)资格复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5-4 作者:

    根据省、市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考试录用公务员(非警察职位)资格复审及面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资格复审的对象、时间、地点

    对象:报考非警察职位面试入围人员;

    时间:2008年5月12日(星期一)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地点: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合肥市阜南路19号合肥人才大厦9楼)。

二、考生须知

    1、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1)、属全日制2008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2)、属社会在职人员的,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08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社会在职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08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和各科“成绩单”,及有关证件材料办理面试资格复审。

招考职位有学位、资格证书等要求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2、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现场办理面试确认手续,发放《面试通知书》。 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不按时办理资格审查手续的,视为自动弃权。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3、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面试费用(每人70元)。

                                            合肥市考录办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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