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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市直主管部门审批部分工资退休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6-10 作者:

合人发[2008]118号

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推进合肥跨越式发展的目标,落实“改革创新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资退休业务下放至各主管部门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授权审批和核准的事项

    1、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退休费的审核审批(含因计划生育提高5%退休费比例的审批);

    2、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试用期工资的审核审批;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上一工作年限正常晋升职务补贴;

    4、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其中,对第1项内容实行备案制。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时退休费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时报我局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二、市人事局作为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退休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授权审批的工资退休事项,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为切实维护工资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会同纪委(监察)、财政等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工资退休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单位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疏漏与错误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工资退休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文中未涉及的工资退休工作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四、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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